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