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