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规章内容涉及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司局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等关系密切的,起草机构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并主动协调一致;经充分协调,与总局其他司局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决定。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