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或者对公共利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