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法制机构)对各司局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市场监管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向总局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审慎选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监管急需的项目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总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向总局报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