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列明项目名称、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制度、起草机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