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四)

(三十四)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