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五、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十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四) 五、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十四)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