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