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二十三)

(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