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中的“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 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 将第(二)项修改为:“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 删去第八条。 (五) 将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修改为“新产品型式评价”。 (六)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七)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 (八)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修改为“停止开展超出授权范围的相关检定、测试活动”。 (九)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十) 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印章”。 引用法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 (十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