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一条中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 (二)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 将第六条中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修改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十二条第五款中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五)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中的“并处200…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