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二、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 二十二、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