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四)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