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五)

(五) 将第七条修改为:“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