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三)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