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 二十、 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