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十二、

十二、 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六十日”修改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