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一、 一、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 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 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 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引用法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