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八、
三十八、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