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修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将第二款修改为:“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