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七、

三十七、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将第五项修改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将第六项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