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4)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5)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