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3. 第三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2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1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6),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