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2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1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6),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