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