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