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3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