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