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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LaboratoryforXX”。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

一、 项目摘要

二、 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 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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