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