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