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