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 删去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 删去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