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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一)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 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引用法条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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