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经政法司审核,并报局领导同意后,由有关业务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有关业务司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