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业务司应当根据调查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建议: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