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业务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