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3.

3.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