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2. 2. 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