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4.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4.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