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4. 4.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此外,对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