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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3. 6.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6.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引用法条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
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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