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6.

6.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