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15.

1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