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三十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