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