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十四、 十四、 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