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二、 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办事处”修改为“分局”。 (二) 将第五条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修改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四)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五)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六)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 (九)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煤矿发生事故,对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 引用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