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有碍侦查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和辩护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