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及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