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节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八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 第二百八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第二百九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于涉及给付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九十六条 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百八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八条